合同经济

2022-07-18 21:51:44

一、律师合同业务范围 
(一)合同起草 
1、为委托人提供合同知识的法律咨询、法律讲座,增强委托人合同意识和提高当事人制作、签订合同技巧;
 
2、为委托人提供各类标准合同文本;
 
3、根据委托人业务特点,为当事人制作或者修订预制合同、格式合同;
 
4、根据当事人业务需要,随时起草非格式合同文本。
 
(二)合同谈判
 
1、参与委托人合同谈判的策划,提供法律风险分析意见和谈判技巧的建议;
 
2、协助或者代理委托人进行合同谈判;
 
3、对谈判中的分歧和争议,为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协商,提供法律意见;
 
4、根据对方方当事人提出的格式合同,为委托人提供修改意见。
 
(三)合同签订
 
1、对委托人制定的合同进行法律审查,提供专业意见;
 
2、指导委托人填写、签订合同;
 
3、根据谈判情况为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确定合同;
 
4、为委托人出具有关签订合同的律师函、法律意见书。
 
(四)合同履行
 
1、根据委托人合同的约定,指导当事人履行合同,完善合同手续;
 
2、对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提供对策意见和措施建议;3、协助或者代理有关合同中止事宜。
 
(五)合同终止
 
1、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条款和履行情况,判断对方当事人是否违约,为当事人选择解决方案;
 
2、根据合同情况,及时解除合同,向对方当事人发送律师函;
 
3、合同终止后,合同价款的催收;
 
4、合同自然终止后的善后事宜。
 
(六)合同争议(诉讼或仲裁)
 
根据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代书起诉状、反诉状、答辩状,办理诉讼案件立案手续,收集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关证据,出庭诉讼或仲裁,为当事人提供最佳诉讼或仲裁解决方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定金具有履行合同的担保作用,是对不履行合同一方的一种经济处罚;同时,审判实践中掌握的定金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对约定过高的是不予认可的。 关于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并用的问题,回答是否定的。因为通常在适用该两条款时会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例如,当一方未履行合同导致适用定金罚则时,定金获得者所受损失是能够得到弥补的,并非会出现遭受严重损失的情况。当遭受损失巨大时,受损失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即违约金所不能弥补的那部分经济损失。

约定违约金过高可主张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六条中也规定,“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法院处理往往参照约定标准,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银行利息等),确定违约金数额。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逾期付款行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三、解除合同的情形

一、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

四、合同纠纷法律问题

实践中常见的问题:

2、有关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登记的后果;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或被撤销、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无权代理未被追认的法律责任归属;表见代理的认定;善意取得的合同效力;法人意思和意思表示的认定;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可撤销合同的认定(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合同);无效合同的认定;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等等。

实践中常见的问题:

4、有关合同的解除(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的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的解除;因预期违约导致合同的解除;因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的解除;因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后当事人的损害赔偿义务;如何办理提存及提存后标的物灭失的风险承担;等等。

实践中常见的问题:

五、建筑工程欠款纠纷

根据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针对建设工程中的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影响到工人工资发放的现象,解释还规定,实际施工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发包人起诉到法庭,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践中常见的问题:

1、诉讼时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合同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的便失去了胜诉权。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诉讼时效适用于民法通则中一般的时效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确立诉讼时效制度,对于促使当事人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及时结束法律关系不确定状态,解决合同纠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都是十分必要的。实行这一制度,要求合同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当然,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可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符合这两项规定的,当事人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2、诉讼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措施;等等。

1、质量条款必须明确具体。加工承揽业务切忌质量约定不清或口头约定质量,一旦发生纠纷,后患无穷。质量条款要约定明确仔细。如关于成品的厚度,要约定以成品哪个(些)点的测量为准,是测量某一个点还是测量几个点;是取平均值还是取上下限值;厚度的标准误差率是多少;质量验收时期及次品处理(是拒收还是降低加工费)等等。均要在合同里约定明确具体到位,不要遗漏任何细节。如果质量是以样品为准,除了双方封存样品外,还应有样品质量描述的书面材料。以免样品灭失或自然毁损或对样品内部质量有异议而发生纠纷。
2、原材料提供及风险负担。原材料可以由定作方或承揽方提供。不管哪方提供,均要约定对原材料的质量要求。特别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情况下,承揽方更要注意对原材料的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方因保管不善而造成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及完成的成果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应该负损害赔偿责任。为此,承揽方应该提高保管材料的风险意识。
3、交货方式。加工后的成品,一般有两种交货方式,一是由定作方在承揽方仓库提货,二是由承揽方送货到双方指定的地点。定作方提货和承揽方送货两种方式在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有很大的区别。为此,双方应慎重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
4、承揽方应在订立合同时合理的预见“定作方依法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中途变更承揽要求”所带来的损失及评估,在此基础上合理安排人力及设备组织加工。
5、定作方应对自己提供给承揽方的图纸或技术方案予以认真审议。但承揽方对图纸及技术方案提出异议时,要及时核实情况、组织论证、完善方案。切不可拖延推诿,由此将会承担承揽方产生的窝工、设备租赁、生产线闲置等相关损失。

民间借款合同,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及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民间借贷同样要符合国家的法律,即当事人应当具备主体资格、意思表示要真实,协议内容要合法等。

第二,关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在实践生活中,有一些当事人是在违背自己意志的情况下订立了借款合同,这类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不是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也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同时,结合《合同法》第52条、第47条、第54条及《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第10条、《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等规定,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因重大误解的合同及显失公平的合同还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因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借贷双方要充分协商,自愿地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思,才能保证借款行为的真实、有效,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

九、租赁合同

租赁期间的法律限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资格;租赁合同的形式;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限制;租赁物受损时承租人的赔偿责任;出租人和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非法转租的法律后果及其处理;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处理问题;等等。

(1)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房屋座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3)房屋用途;
(4)房屋交付日期;
(5)租赁期限;
(6)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7)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8)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9)转租的约定;

十、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常见法律问题

十一、其他合同:运输合同、保管仓储合同、居间行纪合同、委托合同常见法律问题

1、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份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写明下列主要条款:

(2)发货站与到货站的详细名称;

(4)货物的性质(是否属易碎、易燃、易爆物品……);

(6)货物的数量(如车种、车数、件数……);

(8)收货地点;

(10)费用的承担;

(12)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2、以货的运单形式签订的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2)发货站、到货站及主管铁路局;

(4)货物的包装、标志、件数和数量

(6)运到期限;

(8)货车的类型或车号;

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常见法律问题

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常见法律问题

十二、合伙协议纠纷法律问题

2、签订合伙协议时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2)投票权和决策权。一般而言,各个合伙人有同等的投票权,这在涉及企业重大事务时具有非同小可的意义。

(4)撤资的条件和处理办法。比如当合伙人离开公司时,或者合作公司解体时,每个合伙人的资本份额如何估价,如何处理等问题。

十三、连锁经营纠纷法律问题

1、 特许者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其费用。合同应详细列明特许者提供服务的项目; 有无隐藏不可预见的费用?

3、 合同延续。期满后可否续约?续约有无条件?若有,条件为何?是否详细明列?

5、 商圈保护。 合同有无授予独占区域?独占区域是否在有些目的或营业额达到某种标准即终止?

7、 选择地点。特许者是否协助选择地点?谁对地点的选择作最后决定? 装修蓝图是否由特许者提供? 有无定期重新装潢及翻新的要求?如须申请更改建筑使用执照,谁负责提出申请及负担期费用?租约条款约束?

9、 财务协助。特许者是否提供财务协助或协助寻找贷款? 如有提供财务协助或贷款,其条件是否合理? 特许者是否提供缓期付款的优惠?有无抵押?

11、限制营业范围及贩卖之物品。 合同是否对所购卖物品的项目有所限制?限制是否合理?如须卖其他物品,有无须特许者同意的申请步骤及程序?

13、会计作业要求。 特许者是否提供薄记及会计的服务? 如有,是否需额外收费?其收费是否合理?

15、广告促销计划的配合。广告是地区性或全国性?其费用支付方法? 如地区性促销是加盟者自理,特许者是否提供过去经验与协助规划的服务? 特许者是否提供各种推广促销的材料、室内展示海报及文宣品等?有无另外收费? 加盟者是否可自行策划区域的促销?如何取得特许者的同意?

17、通知条款。 若违约,特许者是否有义务以书面通知加盟者延期并更正? 其期间有多长?是否足够?

19、合同终止的处理。 特许者是否有义务购买加盟者的生财器具、门店租约及其资产?处理费用如何归属? 处理期间多少?是否足够?

21、特许者的优先承购权。合同中有无明示何种情况下特许者可承购? 其承购价格由谁评估?商誉及净值是否列入考虑? 加盟者求售时是否有义务先向特许者求售?

23、促裁诉讼处理。 是否由总部促裁解决所有争议纠纷? 促裁是否比诉讼省时、省钱?

25、加盟者亲自经营的要求。 合同是否要求加盟者每日亲自经营? 合同是否禁止加盟者维持其他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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